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全文)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離職後應當接受保密期限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涉密人員保密期限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明確解密時限;與原機關或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承諾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已知的國家秘密;及時清退持有和使用的所有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交接手續;未經審批,不得擅自出境;未在中國境內的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就業;不得為境外機構人員或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