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類合同:定點醫院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政府規定的醫保支付標準向定點醫院支付醫療費用,患者無需額外付費。
2.二類合同:非定點醫院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政府規定的醫保支付標準向非定點醫院支付醫療費用,患者需自付部分費用。
3.三類合同:定點醫療機構與商業保險公司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商業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患者需要支付壹定的自費費用。
4.四類合同: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政府規定的醫保支付標準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患者無需額外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