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有知情權,置業顧問故意隱瞞房子的具體位置,侵犯了購房者的知情權。
基於壹般誠信原則的告知義務是壹種法定的附隨義務,主要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壹般來說,違反告知義務有兩種情況:壹是應當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隱瞞和不告知;壹種是不真實通知,即假通知或假通報。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告知義務,未如實告知購房人影響購房人決定是否購房或以何種價格購房的事實和情況,影響購房人對合同整體風險的評估。為了保護購買者的利益,法律賦予了購買者相應的救濟權利。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盡到重大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嚴厲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如果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可以起訴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