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登記。
2.《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營業場所等事項時。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變更家庭經營者名稱的,應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