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法人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非盈利為目的,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或者升學、考試有關的補習輔導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的。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區域內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