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立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交存質量保證金,或者向授予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金額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金額的銀行保函。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交存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增加質量保證金654.38+0.2萬元。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