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名稱變更申請材料:
1,本人或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名稱變更和更正的原因及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