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壹)罪犯家屬來監獄探望罪犯,限於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罪犯每月會見家屬1至2次,原則上每次30分鐘,每次會見家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按“罪犯分類”的規定辦理或經監區監獄管理科學領導批準。(二)凡來探視服刑罪犯家屬的,須持居民身份證和當地派出所、保衛部門、鄉政府、辦事處及所在單位的證明,否則不予接見。如有特殊情況,會議應經監區主管領導或監獄管理部門領導批準。(3)會見罪犯只允許在會見室進行,不允許在監獄、勞動場所和野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