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每20個工作日更新壹次。企業被列為非正常經營,補辦手續後,必須向工商局申請從非正常經營名單中除名,才能恢復。根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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