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第壹個孩子的生育服務證。
程序1。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或者懷孕後三個月內,到女方單位(女方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的無業人員和個體人員)領取生育服務證。
2、由男女雙方單位(或居委會)分別審核,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由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登記造冊。
3.女方持結婚證、戶口簿、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蓋章、登記。《生育服務證》應當由當事人保管。
4.女方戶籍發生變化的,女方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到遷入地進行變更登記。
5.男女雙方婚姻發生變化時,生育服務證失效,單位收回生育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