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所謂數額較大,對個人提出了立案標準:
個人行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定罪:
(1)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不滿壹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行賄的;(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三)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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