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修訂)第二十二條應納稅額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免征或者抵免的稅款後的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