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二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654.38+10萬元以上654.38+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