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解決申請手續。解決申請手續時,提交戶口簿,采集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繳納材料費。16周歲以下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看護人代為申領。2.公安機關對公民的申請程序及其戶籍內容進行核對後,將辦證信息傳遞給上壹級公安機關。3.各區縣公安局負責審核發放,再傳送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4.公安局辦證中心根據傳來的信息制作材料。5.在負責註冊的派出所檢查和測試後,信息將發送給申請人。根據立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布信息。交通不便的地區,結算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