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第五十條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動員:
(壹)現役士兵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或者探親的士兵必須立即返回部隊;
(2)預備役人員和國防生做好隨時服現役的準備,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四)交通部門應當優先運送預備役人員、國防生和現役軍人返回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