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精神健康正常,能夠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成年人;
(2)年滿30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華僑也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代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或者雖然有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也可以收養健康的孩子。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有正當職業或可靠收入來源的,可以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