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監事會對國有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審計、監察部門進行指導,國有金融機構內部監督部門協助監事會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十條每次檢查國有金融機構後,監事會應及時作出檢查報告。
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財務、資本分析和管理評價;主要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評價和獎懲、任免建議;處理存在問題的建議;國務院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