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且可以通過郵件、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六條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對違法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並依照本規定第八條作出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交通技術監控數據中記錄的違法行為的查詢方法,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