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註冊的公司。
前款所稱登記的具體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