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第九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並持下列證件: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男女免冠兩寸照片三張;
四、離異者申請結婚登記,還須持有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結婚證》的同時,收回離婚證。
第十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了解,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