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四十壹條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國家制定政府數據開放目錄工程,建設統壹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府數據開放平臺,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進行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四條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約談有關組織和個人,要求有關組織和個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