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教學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教學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費管理。
第五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三部門經省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