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
(三)有經過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者;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際旅行社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元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