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八十五條規定,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歸受托人所有。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術成果屬於委托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六十壹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