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