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對於未列入政府采購目錄但達到以下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由代理機構進行采購。
(1)商品類別:65438+萬元以上。
(2)工程類:30萬元以上。
(3)服務類:65438+萬元以上。
對列入政府采購目錄且采購資金在65438+萬元以下(不含65438+萬元)的通用辦公設備,實行協議供貨制度。
二、公開招標定額標準
對於采購項目範圍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並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委托代理機構進行采購。
1.商品及服務:50萬元以上。
2.工程類:8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