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輛購置稅的退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車輛購置稅若幹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27號)第四條有相關規定:
第四,關於退稅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前,因下列原因已繳納車輛購置稅但需要退還車輛購置稅的,由納稅人申請,原征收機關審核後辦理車輛購置稅退還手續:
(壹)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拒絕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2)所購車輛因質量等原因退貨的,憑經銷商退貨憑證辦理退稅手續。
已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如果他的情況不符合要求,就不能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