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職工離職的行為應視為從事雇傭活動的必要延伸,依據《工傷條例》應視為從事雇傭活動。
因此,公司應對下班回家時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與肇事者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賠付後,可以向肇事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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