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普通護照損毀、丟失或者被盜的,公民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申請時,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相關材料:
(壹)證書損壞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損壞的證書及損壞原因的說明;
(二)證件遺失或被盜申請補發的,應提交遺失證明及遺失或被盜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