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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全國律師網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監督程序是什麽意思?主要用來做什麽?

監督程序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新增的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支付令,要求債務人給付壹定數額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以督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支付令就是壹個有執行的程序。我國在1982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沒有規定監督程序,在1991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這壹程序。

Harbor律師解釋,監督程序只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有壹定的條件,如債權人未履行給付義務,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與處理民事糾紛的審判程序不同,它對民事案件具有普遍適用性。所謂貨幣,是指作為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貨幣,通常指人民幣,特定情況下也包括外幣。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和可轉讓存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