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全部復印件;(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條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