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系統通知
1.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2.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為出售而持有的產成品或商品,生產過程中的產品,生產過程中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消耗的材料和物料,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出售或未來作為農產品收獲而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