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遴選,以獨立身份參與政府采購評標,並納入評標專家庫管理的人員。本辦法適用於評標專家的遴選、解聘、抽取、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評標專家遵循統壹標準、管辦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壹的評標專家職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和管理全國評標專家庫。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地方評標專家庫建設並實施動態管理,與國家評標專家庫互聯互通,共享資源。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