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作為貸款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