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經營收取款項的,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三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順序,逐欄、壹次性全部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機外開具的發票由稅務機關統壹監制,開具後的存根聯按序號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