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壹)向環境排放大氣汙染物;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以及其他含有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汙水;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三)在工業生產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的環境噪聲汙染,或者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的環境噪聲汙染;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