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第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本著理性、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自願委托,雙方簽訂合同,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方式和標準與委托方協商確定中介服務費。
第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並收取房地產咨詢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