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
1,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2、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合格。
因此,只要乙肝患者的肝功能檢查正常,HBV-DNA呈陰性,並且沒有肝炎癥狀,他們就可以申請考試。但如果以上三項中有壹項出現異常,就不能報考公務員,只能在經過治療,病情穩定後才能報考。
擴展數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於2007年5月18日發布的《關於保障HBsAg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促進HBsAg攜帶者公平就業,主要包括保障HBsAg攜帶者就業權利。”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傳播乙肝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錄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參考資料:
人民網-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