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點擊“取消預約”模塊,然後選擇“業務類型”,再選擇“取消離婚登記預約”,然後輸入“任何壹方的姓名和身份證號”,點擊下壹步,按照流程提示完成操作;
3.也可以撥打預約系統顯示的咨詢電話進行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