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監督檢查統計法的實施。
(三)建立健全全省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體系,制定和批準全省有關統計標準和調查計劃。
(四)收集、整理和提供全省基礎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
(五)建立和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
(六)統壹管理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中央統計資金。
(七)協助地方政府管理市統計局的領導工作,組織管理全省統計職稱評審工作,管理設在全省各地的農村、城市和企業調查隊。(八)組織和指導全省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報刊出版工作。(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