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壹年內未因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受到處罰;
(三)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許可;
(四)沒有境外投資(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省),以國家規定為準;
(五)具備承擔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專業能力。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壹)保密制度完善;
(二)安全組織健全,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安全工作;
(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保密法規和標準;
(四)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人員的考核程序完備;
(五)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簡單來說,就是要求按照安全標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防護體系,並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