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司信息咨詢平臺,免費為旅遊者提供景點、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遊客集中的場所設立旅遊咨詢中心,並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上設立旅遊指示標誌。旅遊資源豐富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旅遊中轉站,為市內和市周邊旅遊的遊客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