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創業板信息披露備忘錄。10:定期報告披露有關事項(2019年2月修訂)本所根據平衡原則對定期報告的披露進行統籌安排,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安排的時間披露定期報告。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披露時間的,公司原則上應當提前五個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後方可變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且向交易所申請時披露時間不足5個交易日的,應當在征得交易所同意後向社會公告未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和延期披露的期限。原則上,事務所只接受壹份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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