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項屬於公開範圍,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