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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如何回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項屬於公開範圍,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