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分立、合並的說明;
(二)企業分立、合並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
(三)原企業在分立或者合並前三年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有資質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
5)新企業與原企業之間人員、工程成果及相關設備的分立、合並;
6)企業分立、合並,原企業仍保留資質的,與分立、合並企業同時申報;
7)近三年企業統計報表(法人單位基本情況、施工企業生產和財務狀況、施工企業材料消耗);
(八)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9)資質標準對企業設備、廠房有具體要求的,由企業出具設備購置或租賃合同、發票、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施工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的,需要準備上述手續申請資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