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條修改為:“有關節能的技術要求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制定地方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二、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三。第四十壹條修改為:“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建設其他類型鍋爐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2002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