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當地商品房、存量房、經濟適用住房提取公積金。
提取金額:合同簽訂之日或產權確立之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00元以下余額全部保留)。
(二)、離退休、提取公積金
提取金額: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含利息),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租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職工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每年提取壹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賃費用:
1.職工在本市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江陰、宜興)無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的;
3.職工及其配偶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或大修自有住房,且名下無還款記錄。
其中,租住公租房提取金額:按當年實際租金支出全額提取(100元以下余額全部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