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經法律允許流通,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3)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務和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懲戒和中介行為。(4)工作產品,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反映合同履行情況的有形或無形的東西。沒有標的物,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的標的物條款必須明確標明標的物的名稱,使標的物具體化,明確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