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期內記滿12分的,取消其實習駕駛資格。被取消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準駕車型的,也應當依照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1年實習期內取得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延長1年。延長實習期內再次取得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取消實習駕駛資格。
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的聯系電話、住址等信息發生變更,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的用人單位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後30日內向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