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九條移居內地定居的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省同胞,回國定居的華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經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登記常住戶口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